顺德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基金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举办粤韵爱心献顺德——黎子流暨粤剧名家文化公益慈善粤曲欣赏晚会活动的通知》(顺府办电〔2012〕124号)有关要求,通过举办慈善晚会,从募集的慈善款项中拿出8607642元,作为顺德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基金,以更好地推动顺德粤剧曲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振兴顺德曲艺品牌,达到出精品、出人才、出成果的目的。
第二条 顺德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基金由顺德区文化艺术发展中心管理使用。
第三条 为规范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佛山市顺德区文体旅游局关于做好顺德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基金管理使用的通知》(顺文发〔2012〕70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顺德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四条 基金使用的有效期为3年。3年后若有余额,继续沿用本《实施办法》,用完即止。
二、资助范围与资助方式
第五条 资助粤剧粤曲创作。
(一)面向本区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和研讨;
(二)对曲艺创作计划进行择优立项,予以经费补贴;
(三)购买优秀作品;
(四)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的比赛资格的创作作品,予以经费补贴;
(五)对顺德粤剧曲艺作品获得省以上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 扶持顺德青少年粤曲粤剧培训基地的发展。
第七条 推动区、镇(街)两级粤剧曲艺协会规范运作,扶持民间曲艺社发展。
第八条 资助大型剧作项目的创作、排演,以及重大粤剧粤曲活动的开展。
三、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为科学合理地管理该基金,顺德文化艺术发展中心成立顺德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建立专家库,协助管理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提出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资格认定、项目评审、项目监督等日常工作。
项目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在基金中列支。
四、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和评审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个人或单位填写《顺德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基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和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实施资助。
(三)决定实施资助的项目,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评审专家遇到与本人存在利益相关的申报项目时,应当主动回避。
五、各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资助金额
第十四条 资助粤曲粤剧的相关培训研讨活动。
根据培训研讨的规模与聘请专家的级别,给予相应的资助金额。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分期拨付资助金额。
第十五条 对顺德籍作者的曲艺创作计划进行择优立项。
要求提供作者简历、创作计划的初稿。
综合考虑作者的资历、创作计划的质量等因素,予以适当的创作补贴。其中,粤曲创作计划补贴不超过2千元,粤剧作品补贴不超过2万元。
先拨付资助金额的一部分开展创作。创作计划完成并进行验收后,再拨付余下款项。
第十六条 补贴原创粤曲粤剧作品。
对顺德藉作者原创的作品,或者其他作者定向为顺德创作的作品,且获得省级以上的各种演出或比赛资格的,以节目为单位,粤曲作品一次性补贴3千—1万元,粤剧作品一次性补贴1万—4万元。
第十七条 对顺德粤剧曲艺节目获得省以上荣誉称号的(三等奖及以上),进行奖励。
要求提供获奖证书及有关图文资料。
根据获奖的名次高低,以节目为单位,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千-1万元,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2万元。
第十八条 购买作品项目。
对顺德藉作者原创或者其他作者定向为顺德创作的粤剧粤曲定稿作品,以一次性购买的方式获得使用权(作者享有署名权)。
根据作品质量与篇幅,粤曲作品1-2万元,粤剧2-8万元。
第十九条 扶持顺德青少年粤曲粤剧培训基地的发展。
扶持的对象为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部门认定的青少年粤曲粤剧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申请资助时,需提交全年详细的培训计划。根据培训计划,每年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分期发放。
培训基地获得资助后,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全年培训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此外,基金管理委员会还将不定期检查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平时检查结果,作为培训基地来年申请资助的重要参考。
此外,为督促培训基地规范发展,要求培训基地必须在获得资助后一年内完成法人登记,并作为来年申请资助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条 发挥区、镇(街)两级粤剧曲艺协会在协调和扶持民间曲艺社方面的作用,推动协会进行法人注册登记、规范内部管理运作。
根据区、镇(街)两级粤剧曲艺协会每年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民间曲艺社的扶持措施和力度,每年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年度优秀青少年粤曲粤剧培训基地和年度优秀曲艺社的评选和表彰。
具体评选和表彰制度,另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资助大型剧作项目。
由项目总负责人提交项目报告,经评审、批准立项后,根据前期创作、剧本定稿、排练制作、合成彩排、正式演出等不同阶段,分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合格的,分期发放资助金额。
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该剧目的使用权;编剧、音乐唱腔设计者、导演等享有署名权。
第二十三条 资助其它粤剧粤曲项目的开展。
要求该项目有利于振兴顺德粤剧曲艺品牌,有利于团结顺德粤剧曲艺人才,有利于打造精品、培养人才、锻炼队伍。
参照上述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批。资助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签约和资助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的个人或单位,与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办理资助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办理资助手续后,基金管理委员按照上述规定分期或者一次性拨付项目资助金额,获资助者开始实施项目。
第二十六条 获资助者须对资助项目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资助款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项目资助协议的约定使用资助经费,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助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资助者在项目完成后,须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资助项目成果报告和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凡接受资助的项目,在进行宣传、演出、出版等活动时,必须注明“本项目由顺德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基金资助”的显着标识。
七、评估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根据项目资助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对已完成的资助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组织审计。
验收合格的,划拨余下资助款项。验收不合格的,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责成获资助者进一步修改完善,其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资助经费原则上不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收回、折旧处理或授权有关机构保留、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获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获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将视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和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报告给基金管理委员会,用来进行项目清算。
八、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顺德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基金为专款专用,不能用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顺德粤剧曲艺发展扶持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